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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犯罪的分析与思考
时间:2007年9月19日12:11
 

  商业贿赂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指出:“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随着商业活动的日趋频繁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近年来商业贿赂犯罪呈现上升趋势,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其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按照中央的部署及市委的要求,治理商业贿赂是近两年反腐倡廉的重点。为此,笔者对商业贿赂犯罪进行调查分析,旨在探索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的对策。


  一、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
  1、大要案件占较大比例。据统计,2006年里,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商业贿赂犯罪案件9582件,涉案总金额15亿余元。其中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的大案5316件,占立案总数的55.5%;县处级以上要案1238人,其中厅局级110人。而在我市检察机关2006年立案侦查商业贿赂犯罪案件37件 40人,与去年相比分别上升68.2%和73.9%,占反贪立案总件数的34.6%。其中大要案25件27人,占68%(件)。如秦国明在担任藤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拍卖藤县交口、和平、三江等三个电站过程中五次收受广东粤林林产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谭某贿赂款90万元;收受藤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张某贿赂款38.2万元;收受藤县工业供销公司梧州分公司承包人黄某贿赂款11万元;收受北流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项目经理田某贿赂款10万元;收受广东东方电力有限公司董事长蒋某贿赂款10万元。2007年4月30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等一审判处原藤县县委书记秦国明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75万元。被告人秦国明受贿所得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发案部门相对集中,行业特点明显。从查处的案件情况看,商业贿赂犯罪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电信、金融等行业。这些行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短缺、垄断程度高、市场竞争激烈、管理不够规范的部门、行业和领域,往往容易成为商业贿赂的高发部位。检察机关查办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四分之三集中在中央确定的六个重点领域和九个方面,仅工程建设等六大领域就占了62.2%。从案件所反映的行业特征看,工程建设领域的贿赂案件多表现为房地产商、建筑工程承包商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工程发包方以好处费、回扣等形式行贿;土地出让领域的贿赂案件一般表现为房地产商、土地受让方以好处费、回扣等形式向土地批租转租部门人员行贿;医疗药品购销领域的贿赂案件主要表现为医疗用品的生产、代理或销售商以药品回扣、劳务费、差旅费、赞助费、新药推荐费名义向医务人员行贿;电信行业贿赂案件表现为电信运营商及代理商以免除债务、装修住房、免电话费、利用本单位资源为对方提供商务交易机会等形式,对电信业务使用单位行贿;保险行业贿赂案件主要表现为保险公司及其职员以保险回扣、超标准或越范围支付高额代理手续费名义,向投保的单位负责人、购房和购车时的中介及代理人行贿;银行业发生的贿赂案件多表现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回扣、赠送现金等形式向银行负责人或信贷部门负责人行贿。


  3、窝案串案所占比例大。窝案、串案现象突出,多头行贿、受贿较为普遍,有些案件涉及多个地区、部门和环节,这些案件具有共同的特点,就是行贿人为谋取自身的利益,采取各种手段用财物换取国家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通过办理一案,通常能挖出一窝,牵出一串。如我市检察机关在查办昭平公路局副局长谭某某涉嫌贪污案中,通过深挖细查,从中挖出了百色市交通局副局长王某某(副处级)涉嫌受贿53万元、百色市公路局副总工程师蒙某某涉嫌受贿27.5万元等4件4人窝串案。

 
  4、作案手段隐蔽,调查取证难。商业贿赂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作案时一般没有第三人在场,外人很难知悉内情,而行、受贿双方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共同隐瞒相关情况。另外,商业贿赂的形式也越来越隐蔽除传统的账外暗中给予“回扣”的方式外,近年来逐渐出现了给付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等貌似合法的形式,给发现和突破此类犯罪案件带来很大的困难。或者经营者设有帐外帐,对外则以各种名目将贿赂款列入生产成本,或巧立名目以其他合法开支的形式进行入帐报销。行、受贿行为已很默契,形成了牢固的利益共同体,案发后受贿人不会轻易交待受贿事实,而行贿人通常较难找到。如蒙山县水利林业局林政股黄某某、何某某、杨某某等人受贿案,由于三个犯罪嫌疑人事先与行贿嫌疑人陆某串通,导致案件侦查遇到很大阻力和困难。


  二、商业贿赂犯罪高发的主要原因
  1、“潜规则”的商业运行,是诱发、催生商业贿赂犯罪的温床。近年来,一些行业管理混乱,市场交易行为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商业运行缺乏规范约束,潜在的不成文的规则应运而生,催生了商业贿赂犯罪。“办事就得给好处”、“办事送礼、收礼”很正常等“潜规则”成为社会大众普遍认同的“合理”现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业活动秩序。如在医疗、教育等行业,生产商或推销商为谋取个人或集体利益,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以各种名义给予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课本采购的人员“回扣”。有的医药公司、课本销售商还冠冕堂皇地称按比例给予“回扣”是有文件规定的,不是违法行为,一些单位负责采购的人员也认为收受“回扣”是应得的劳务费,不是犯罪。正是在这种错误的“潜规则”的影响下,导致商业贿赂犯罪屡禁不止。据《上海证券报》的报道说,法国零售巨头家乐福中国区多名管理人员被司法机关拘留,原因是涉嫌收受供应商贿赂。此外,小肥羊等食品连锁公司在香港的门店采购涉嫌受贿,被香港廉政公署拘留。据了解,一些零售企业在接受采访时则称,采购环节收受贿赂已经是非常普遍的“潜规则”。《广州日报》报道,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包括争取进入中国)国内市场竞争后,逐步掌握并熟练使用且屡用屡爽的“商业潜规则”。如德普(天津)公司,向多家中国国有医院负责人行贿162.3万美元,换取这些医疗机构高价购买DPC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还有是贿赂中国官员,通过钱与权、色与权、游与权等手段,换取进入中国市场后的“超国民待遇”或“超税收优惠”。包括换取原本不允许外企(资)进入的“市场准入”。需要指出的是,跨国公司在中国变坏之事实,被媒体揭露曝光的只是冰山一角。因为是“商业潜规则”,就一定具备普遍性。中国有句老话叫“入乡随俗”,外乡人不随俗,意味着你与本地人不能融合,会处处碰壁。


  2、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管不力,是导致商业贿赂犯罪的体制性因素。商业贿赂之所以愈益盛行,一个重要原因是市场经济规则和相关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力所致。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是商业贿赂犯罪的重要原因。权力是政治上强制力量、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权力具有双重性的功能。权力失去监督,失去责任和法律的约束,必然导致权力的私有化、商品化和庸俗化,以至一部分掌握权力的人出现腐化变质,权钱交易和贪污受贿。目前,对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不同程度地存在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不了、下级监督无用的问题。商业贿赂犯罪多发生在医疗、电信、金融、建筑、土地、交通等行业,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因为这些行业是高度垄断行业,经济资源由少数人员掌控,而对这些人员的监督往往形同虚设,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垄断行业或部门“一把手”监督不到位。许多商业贿赂犯罪的涉案人员是垄断行业或部门“一把手”,尤其是一些窝案串案说明。如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不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而是“一把手”个人说了算。二是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监督不到位。有的单位或部门对资金的运行或大宗交易监督缺位,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大肆受贿;对国有资产和金融的监管不力,造成管理部门人员大肆受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三是监督主体作用发挥不够,监督的整体效能不高。纪检机关以及检察、公安等部门都有监督、查处商业贿赂的职责,但相互间沟通、联络协调机制尚不完善,难以形成监督合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监督的力度,客观上给商业贿赂犯罪提供了空间。


  3、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健全完善,未能形成打击合力。目前,商业贿赂向多行业、多领域蔓延,形式也越来越多样,而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主体范围过窄,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及国有单位,对国有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没有构成受贿犯罪的规定;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犯罪仅仅包括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没有关于公司、企业人员介绍贿赂的规定,也没有对单位行贿以及单位介绍贿赂的规定;商业贿赂的犯罪对象仅限于财物,致使一些其他形式的商业贿赂难以被追究。此外,行政审批制度存在漏洞,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流于形式,有些行政机关、企业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被表面化、形式化;有些单位、部门财务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没有透明度,民主理财流于形式。还有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转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不完善、不落实,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经营者不得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并赋予监督管理部门有罚款等处罚权,但实践中对这种违法行为的查处甚少,有行政执法部门即使发现存在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往往也是通过内部处理,进行罚款、行政处罚予以解决,对构成犯罪的没有主动依法将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导致该查办的案件不能及时查办,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商业贿赂犯罪扩散蔓延。

  三、商业贿赂的危害
  1、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从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它的存在和发展,干扰了经营者间的公平竞争,使诚实信用经营的企业论为受害者,以致在现实竞争中出现了名牌优质商品敌不过假冒伪劣商品的奇怪现象,影响了企业生产,技术的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妨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的税利大量流失。使国家和集体蒙受巨大的损失,形成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商业贿赂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负担,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同时,商业贿赂大都是在账外暗中进行,产生的不正当利益进入交易对方单位的“小金库”或者个人腰包,导致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


  2、商业贿赂行为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诸多有关假冒伪劣产品案例表明,它们之所以能在全国通行无阻,其主要法宝就是在其经营中大兴商业贿赂之风。破坏了资源的合理分配。合理的竞争能准确的反映市场状况,使生产者知道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以及在什么时候生产。企业为社会提供所需要的产品,并且通过竞争,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化,防止资源和劳动的浪费。但是商业贿赂的出现,使交易的天平不公平地向行贿者一边倾斜。资源及劳动不合理的流向了行贿者一边。这势必阻碍市场机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影响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技术,生产的进步。商业贿赂为不法生产经营者大肆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销售渠道,大开方便之门。现实经济生活中假冒伪劣商品得以泛滥,屡禁不止,不能不说,商业贿赂的诱惑是其中一大原因。


     3、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成为孳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企业经理、采购人员、信贷人员以及政府官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中饱私囊,败坏商业风气,腐蚀了干部队伍,影响了安定团结已经成为了近年来经济领域中犯罪现象的一个突出问题。 商业贿赂背离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参与竞争企业的运行“潜规则”,面对这样的“潜规则”,企业无力对抗,为了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一些企业迫于无奈,不情愿地选择了屈从,从而使得商业贿赂的雪球越滚越大。这种商业贿赂导致的恶性竞争,破坏了公平交易的秩序,使守法者蒙受其害,诚信遭到贱踏。

 
  四、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的对策
  预防商业贿赂,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加大力度,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紧紧围绕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购销、资源开发和经销六个重点领域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发行、体育、电信、电力、质检、环保九个方面,抓住突出问题,集中力量进行治理。加大力度查处国家公务员利用审批权、执法权和司法权在商业活动中搞官商勾结、索贿受贿的案件。加强治理商业贿赂法制建设,打造健康的商业文化,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1、严肃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增强法律震慑力。纪检、检察、公安在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还要注意打击行贿犯罪。要突出抓好商业贿赂犯罪大要案件的查办。根据情况,可在发案较集中的系统和领域集中力量进行“系统抓,抓系统”。要针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积极拓宽案件来源渠道,不断提高侦查水平,增强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实效。对于商业贿赂犯罪,既要有长期的综合治理,又要有近期的专项措施。检察机关作为整治商业贿赂犯罪的重要部门,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商业贿赂专项治理活动,把工作重点放在商业贿赂犯罪活动严重的领域,集中力量查办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和其他职权参与或干预经济活动、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犯罪案件。同时,要加大打击力度,针对商业贿赂犯罪隐蔽性强、群体性犯罪突出的特点,采取整合侦查资源集中突破,围绕收集全面证据加强初查,深挖窝案串案,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犯罪。

 
  2、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建立企业自律机制。要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深化财政、税收、投资、价格体制改革,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投资监管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要全面推进医疗卫生体制、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办法。不断深化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改革,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企业要通过制定科学、规范、制衡的工作流程,设置必要的监控机构,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管理,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进一步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树立守法诚信和公平竞争观念,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和不正当交易“黑名单”机制,对不遵循商业活动规则的,要进行公开曝光,并对其商业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


  3、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内外沟通协作机制,形成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整体合力和强大声势。加大开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宣传检察机关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职能、管辖范围、立案标准和典型案例,形成开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强大声势。在宣传活动中要设立专用信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等手段,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犯罪,进一步发现和掌握一批案件线索,从而更有效地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纪检机关要与检察机关、法院、公安、审计、工商、税务等有关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建立经常性协作机制,发现有关商业贿赂犯罪的线索和信息及时互通,从而形成信息共享,工作互动。要建立定期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查处和打击商业贿赂案件中疑难复杂问题以及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探讨,结合实际,提出工作思路及对策,进一步增强工作合力和执法效能。同时,还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反贪、反渎、侦监、公诉、控申等部门的协作,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行动的整体合力。(作者:袁丽松  谢凯文)



 
责任编辑:许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