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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干部作风 认真处理涉检信访工作
时间:2007年8月14日16:28
 

     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必须进一步强化执政为民的理念,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多办顺应民意、化解民忧、为民谋利的实事。要把“言必责实、行必责实、功必责实”的要求贯穿于干部作风和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全过程。在我们检察机关,首先就要落实首问责任制。而处理好涉检信访工作是落实首问责任制的重要前提。因为涉检信访是社会情绪反映的一部分,处理不当一方面危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干扰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另一方面又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关系到国家司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因此,我们检察机关必须把涉检信访工作做好。


    一、要带着感情工作而不能感情用事
    带着感情做工作是一个对待群众的态度问题,就是“群众利益无小事”,把处理好群众反映的问题当成自己的责任,把满足群众合理的愿望当成自己努力的目标。不能感情用事,是指办事要有政策法律观念,在处理问题时,不受感情驱使,始终保持冷静的头脑,按政策和法律法规办事。带着感情工作与不能感情用事,是做好涉检信访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带着感情做工作”,才能更好地为上访群众服务,以平和的心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真心实意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只有“不感情用事”,才能把握好法律政策界限,维护好上访群众的利益,维护好检察机关工作秩序,二者相辅相成,并行不悖。因此,在实践中,带着深厚感情工作,同时又不感情用事,应该成为检察机关信访工作者信守的一条工作原则。


    二、要解决实际问题,更要做好思想工作
    一般来说,涉检信访问题都是由具体的个案所引发的,引发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但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执法机关、执法者存在的问题,如:执法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的问题;办案质量不高或久拖不决,引起当事人不满的问题;适用法律不当,处理不公的问题等。另一方面也有上访者自身存在的问题,如对法律理解不全面,不懂案件的管辖分工,不懂法律程序,甚至无理缠诉缠访等。做好上访者的工作,就必须找准实际存在的问题并予以解决。但在实际工作中仅找准问题并帮助解决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把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结合起来。因为,思想工作与实际问题是一对“孪生兄弟”,彼此相伴相生,不解决思想问题,上访群众就对很多事情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不解决实际问题,思想工作就没有说服力。只解决实际问题不做思想工作,实际问题的解决也会大打折扣,只做思想工作不解决实际问题,思想工作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将思想工作融入到解决实际问题的全过程,思想工作才会有“源头活水”,实际问题的解决才有可靠保证。那种认为只要解决了实际问题,思想工作做不做都无所谓的观点,是片面的,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原理。


    三、既要对上级负责,也要对群众负责
    认识这一问题,要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借口贯彻上级指示精神,不顾群众反映的具体问题;二是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当成拖延执行上级指示的“挡箭牌”。这两种做法既违背了上级的指示,也违背了群众的意愿,既损害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也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检察机关信访工作者的责任就是把上级的指示、要求变为解决群众反映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用解决问题来实现上级的意图。不从实际出发,对领导的指示照抄照搬,不是真正的对上级负责;只考虑反映的问题,不顾原则政策,对群众乱表态、乱许愿,不是真正的对群众负责。处理好二者的关系,从根本上讲,就是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排除私心杂念,把群众意愿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在具体工作中,要把心思用在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上,使群众感受到法律公信力的存在,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四、既要看眼前效益,也要考虑长远效益
    眼前效益,就是要处理好当前群众所反映的问题。长远效益,就是处理问题后在社会上要有良好的影响。在处理这一关系中,要防止“急功近利”,采取违背法律政策来解决群众反映问题的现象;防止对遗留问题不受理现象;防止借口社会影响,不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群众反映的问题推之拒之的现象。违背法律政策解决问题,容易误导群众,导致工作更加被动;不受理或推之拒之,本身就是工作失职或工作态度的问题,极易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处理涉检信访问题,不仅要有战术意识,还要有战略眼光;既要解决当前群众反映的问题,又要让群众看到我们为此付出的努力,将做好上访群众工作的过程,变成疏导群众情绪的过程,变成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过程,变成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变成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过程。


    五、既要取得法律效果,也要取得社会效果
    实质上,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任何时候,我们的执法活动都应当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具体执法活动首先应当以执法的质量和水平来衡量,法律效果是最基础的标准,绝不能做执法违法的事。但也不能就案办案,造成社会不稳定,经济发展受影响,人民群众不满意。因此,我们在处理涉检信访问题时,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来思考群众反映的检察机关执法活动问题。因为,执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执法活动必须注重社会效果,考虑执法活动的社会评价和导向作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在执法实践中,既要反对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机械办案、机械执法,也要反对只讲社会效果而不讲法律效果,甚至损害法律原则和权威的行为。任何只求某种单一的执法效果而忽视甚至牺牲其他效果的观念和行为都是错误的。


    总之,涉检信访工作是体现《梧州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第一条“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途径之一,是检验检察机关执法活动是否公平、公正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必须把涉检信访工作纳入检察工作的全局中去思考、去谋划、去部署。只有这样,才能履行好检察职责,才能推动机关的效能建设,为构建和谐梧州做好服务。  (作者:梧州市人民检察院院长  卢惠盛)


 
责任编辑:许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