蝶山区出台《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公务和形象饮酒行为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0-07-30

 

为加强党风政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政机关良好形象,7月初,蝶山区委、区政府下发《关于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公务和形象饮酒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领导干部饮酒行为,确保全区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规定》要求,机关工作人员除接待外宾、港澳台同胞等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重要特殊公务活动外,禁止在工作日及节假日执行公务时午间饮酒或饮含有酒精的饮料;不准因饮酒影响正常履行公务职责;不准因饮酒失密、泄密;不准因饮酒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不准因饮酒损害公私财物;不准酒后驾车;不准因饮酒损害机关尊严和工作人员形象。公职人员如有公务活动,确需工作日午间饮酒,必须按程序报告,经批准后方可饮酒。该区纪委、区监察局将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者,严格追究责任。

《规定》下发实施以来,收到良好的效果,各机关单位干部自觉遵守,工作作风更务实,工作效果更明显,节约了经费开支,提升了机关干部形象,得到了群众的认可。(李锦媚)

 

 

责任编辑:唐 娟

(来源:蝶山区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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